11月3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复中确认,已就相关举报内容对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案处理,正式介入调查。[1] 事情起于10月11日晚,郑钦文在中网女单决赛夺冠,上汽奥迪官方账号当晚发布推文,标题写着《祝贺钦文夺冠!AUDI全系买一赠一》,截至10月13日阅读量超过10万。[1][2] 推文里的赠品是一台1:18同款车模,覆盖范围限于上汽奥迪旗下AUDI电动子品牌的奥迪E5 Sportback和奥迪E7X两款纯电车。[1][2]
这起立案提示的规则很直接,促销承诺的法律分量由明示的完成度决定,具体到纸面上,就是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列出的赠品品种、规格、数量、期限、方式五项信息[3],这五项在付款前可以逐项问清,付款后可以靠凭证、投诉渠道和法院案例去追兑现。
大字承诺与小字车模
争议出在明示的位置与字号。宣传页上,大字写着“冠军时刻,AUDI限时钦选礼遇开启”,赠品说明“随车附赠同款车模”以另一种字体的小字缀在后面。[4] 广告法对这类排布有明确要求,附带赠送的商品应当明示五项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还应当显著、清晰表示。[3] 上海市消费者热线在10月12日已登记相关反映,将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4],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的立案回复出现在11月3日。[1]
品牌方的两轮回应改动了字面。销售人员当时向媒体确认,活动“不是车辆买一送一”,买下E7X或E5并提车,送的是车模,车模价值不到1000元,活动持续至月底[4],客服则解释“AUDI并不针对于四环,只针对于字母标的一个全系”。[1] 10月19日,上汽奥迪称大家对这项活动产生了误解,已在第一时间优化宣传海报上的文字表达;到店试驾赠网球、24台车辆一年使用权抽奖这类加码权益,10月12日已由官方发布,客服在这次回应中再次说明。[1][2] 原活动的完整细则此后没有再公开解释,车模价值也只有销售人员这一处单方口径。[2][4]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分析称,是否满足明示义务,争议集中在赠品说明的位置与字号,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违法,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认定。[3][4] 各报道发布时,立案涉及的具体举报事由尚无公开信息。[1]
下单前把赠品五要素逐项问清
下单前的核对有法定清单可依。品种和规格回答赠品是什么,数量回答给几件,期限回答活动到几号,方式回答怎么交付、由谁交付。[3] 问清之后把答复落进订单备注或聊天记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履行所承诺的内容[6],宣传页与答复一起构成这份承诺。
买车赠车模这类活动,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给出的定义,可以归入附赠式有奖销售,即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这个归类来自条文文义,最终认定在监管部门。[5] 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品品名和种类、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参与条件同样在其中[5],公布之后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也不得影响兑奖,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5] 价格促销有附加条件或限时的,应当显著标明[5],抽奖形式送出的大奖受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限额约束,非现金奖品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金额,车辆一年使用权这类奖品同样按这个口径折算后对上限。[5]
赠品本身也有质量底线。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作为奖品或赠品[5],实施条例规定,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免费提供的商品同样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瑕疵,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前如实告知。[6] 海外直邮和网购场景另有一条看经营者身份的核对,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首页、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的,还须给出其名称、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6]
广告法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5],从条文文义看,面向境内消费者的境内促销活动可受其约束,具体适用以监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五要素核对本身不限商品类别,作为方法用在海外直邮的大件商品上同样成立。
付款后先存凭证再走登记渠道
兑现不了时先固定证据。城固县人民法院在普法案例中提醒消费者及时截图或保存广告内容,确保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家的宣传内容[7],促销页截图、订单页和与客服的沟通记录放在一起,才对得上当时承诺的赠品和条件。
承诺不履行有直接的法规依据。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销售推介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5],赠品没到位时,消费者先拿着订单和凭证向商家主张履约[6]。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则给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3]
进入争议程序,城固法院的普法案例给出了条件。案例中,商家在广告里标注购买指定商品即赠同价赠品,赠品数量有限、需在特定时间段内购买这类限制条件既未写进广告,也未在购买时告知,消费者收货后联系店铺,才被以赠品数量有限、送完即止为由拒绝补发,法院认定店铺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7][8] 该案的认定建立在广告与购买时均未披露限制条件的情节上,同类纠纷的结论仍取决于各自的宣传与履约事实。
立案之后的兑现路径
监管程序给了这起事件一个可跟踪的走向。按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调查走到哪一步,公示系统是下一个可以核对的节点。承诺兑现与否,大头在按下付款键之前的核对动作里。